领事认证须知

  • 发布日期:2020-04-29 08:33
  • 来源:

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根据《领事认证办法》第六条:领事认证分为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和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外交部和地方外办负责办理国内文书的领事认证。驻外使馆、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负责办理国外文书的领事认证。

我国国内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涉外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 

一、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  

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有关当局,如移民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法院、婚姻登记部门、银行、职业资格认定机构、劳动就业机构等只认可经自己国家驻外机构认证过的文书,如果当事人只办理中国政府的领事认证,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常会导致文书在境外被拒绝接受。因此,一般情况下,文书应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使(领)馆双重认证。当事人只有在明确了文书使用机构只要求办理中方单认证的情况下,才能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领事认证。 

二、海南省外事办公室办理的认证业务 

海南省外事办公室受中国外交部委托开展涉外领事认证业务,办理外国驻广州领馆所属国使用的公证文书认证。公证文书应先送海南省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文书使用国驻广州领事馆办理认证。     

三、海南省外事办公室代办的认证业务 

1、代办送广州领事馆的领事认证。根据外国驻广州领事馆的要求,有些文书使用国领馆不受理个人送办的认证,需由省外事办公室代办。   

2、文书使用国在广州无领事馆或者虽有领事馆但不受理领事认证的,可委托海南省外事办公室代送至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领事认证,由领事司代送外国驻华使馆认证。     

四、单认证、附加证明书所需时间及费用 

 

时间(受理日不计)

费用标准仅供参考,请以实际为准

(按公证书的本数收取费用,不收现金)

(外籍人按国别对等收费) 

(平件)受理后第4个工作日

商业:100元  民事:50元

(急件)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取

商业:150元  民事:100元  加急费:50元

(根据目的国,代办北京件另需:外交部时间+EMS邮寄往返时间)

代办北京件另需EMS邮费25元

 五、双认证(广州)所需时间及费用  

时间(受理日不计)

费用标准仅供参考,请以实际为准

(按公证书的本数收取费用,不收现金)

(外籍人按国别对等收费+驻穗领馆认证费)

(平件)受理后第4个工作日寄往广州+目的国驻穗领馆认证时间+EMS邮寄广州往返时间 

商业:10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目的国驻穗领馆认证费

民事:5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目的国驻穗领馆认证费

(急件)受理后第2个工作日寄往广州+目的国驻穗领馆认证时间+EMS邮寄广州往返时间

商业:15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目的国驻穗领馆认证费+加急费50元

民事:10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目的国驻穗领馆认证费+加急费50元

六、双认证(北京)所需时间及费用 

时间(受理日不计)

费用标准仅供参考,请以实际为准

(按公证书的本数收取费用,不收现金)

(外籍人按国别对等收费)

(平件)受理后第4个工作日寄往外交部+目的国驻华使馆认证时间+EMS邮寄北京往返时间 

商业:10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目的国驻华使馆认证费

民事:5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使馆认证费+25元EMS邮费

(急件)受理后第3个工作日寄往外交部+目的国驻华使馆认证时间+EMS邮寄北京往返时间 

商业:15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使馆认证费+EMS邮费+加急费50元+代办加急50元

民事:100元领事认证费+150元(代办费)+使馆认证费+25元EMS邮费+加急费50元+代办加急50元


注: 寄往(广州)办理双认证,往返邮寄材料由中国邮政EMS负责

寄往(北京)办理单、双认证,往返邮寄材料由中国邮政EMS负责

七、常见问题 

问一、什么领事认证? 

答: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问二、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 

答: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外领事实践,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问三、什么是单认证? 

答:所谓国内领事认证中的“单认证”,是指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往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省外办的领事认证后,无需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文书使用国即可接受该文书。这通常被叫做“单认证”。 

问四、什么是双认证? 

答:我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我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委托的省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这通常被叫做“双认证”。 

问五、什么是附加证明书

答: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下称《公约》)。2023年11月7日,《公约》在中国生效实施。附加证明书是适用于《公约》缔约国之间的、用以替代传统领事认证书的一种有固定格式的证书。公文书加贴附加证明书后,无需其他认证手续即可在《公约》缔约国之间自由流转。附加证明书与领事认证书具备同等效力。同领事认证书一样,附加证明书仅证明所证公文书的来源,确认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并不证明公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文书内容真实性仍遵循“谁出具,谁负责”原则。

问六、如何知道要办理附加证明书还是领事认证书?

答:一般情况下,我国内出具的文书送《公约》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附加证明书。送《公约》非缔约国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领事认证书,即单认证或者双认证。


问七、国外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必须办理领事认证吗?

答:领事认证是世界各国为了相互便利文书往来而在外交领事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国际惯例。目前,中国尚未与任何国家签订互免领事认证的双边条约或协定。凡送至中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民商事文书,一般需办理领事认证。


问八、国外文书送至中国境内使用,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答:不可以。根据国际惯例和领事认证实际做法,首先,中国驻外使领馆通常只能确认驻在国外交部或认证机构的印章和签署的真实性。其次,中国驻外使领馆一般没有驻在国公证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印章和签字备案,无法确认文书的印章和签署的真伪。因此,有关文书应当先办妥当地主管机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后,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问九、国内出具的公证书等已带到国外,但未办理认证,是否可以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领事认证?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没有国内涉外公证处或商业文书出证机构的签字和印章备案,无法核实文书真伪,因此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证明的领事认证申请。当事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领事认证,及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当事人不便回国的,可以委托他人(国内亲友、律师等)代理有关手续。


   问十、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否为在当地的死亡证明办理领事认证?

答:无论死者是否中国公民,如果有关死亡证明需送至中国境内使用,在办妥当地公证认证手续后,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应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问十一、办理中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须注意什么事项?

答: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领事认证的相关文书已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的印章和签署必须真实、合法,且文书内容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三)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如两页或两页以上者,应由驻在国公证认证主管机关应装订成册,如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使之不易被拆换,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四)根据中国有关部门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单身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及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文书自出证之日起(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内有效。为此,申请领事认证的上述文书若超过6个月者,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宜为其办理领事认证;

(五)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如存在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文件有涂改或拆换等现象,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权不予受理;

(六)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认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七)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如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书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八)听取问题时,应弄明白相关人员的国籍、具体需求、居住国别、文书用途及使用国别等问题;回答问题时,应最后加上“具体要求以中国驻某个国家使领馆的办证须知为准”。

  

 




  • [网站地图]
  • 主办:海南省外事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国兴区办公大楼6层
  • 电话:0898-65343202(秘书处)  0898-65316350(领事认证)  0898-65221675(APEC商务旅行卡、外国人来华邀请)  
  • 传真:0898-65342361  电子信箱:hnswb_wb@hainan.gov.cn
  •   琼公安备6010702000085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12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南省外事办公室”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电脑版|手机版

[网站地图]

主办:海南省外事办公室

技术支持:海南信息岛技术服务中心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国兴区办公大楼6层

电话:0898-65343202(秘书处)  0898-65316350(领事认证)
0898-65221675(APEC商务旅行卡、外国人来华邀请)

传真:0898-65342361  电子信箱:hnswb_wb@hainan.gov.cn

  琼公安备6010702000085号

琼ICP备05000041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0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