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海南省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索引号:00001434900817483-0/2018-03515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简介 发文机关:海南省外事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2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2日 时效性: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 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四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办拟稿人负责初审,处(局)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未按照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处(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海南省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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